夫妻之一方離家出走,不支付生活費用,他方可否請求判決離婚?

有無不能同居或扶養之正當理由

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,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履行同居或扶養義務者,尚不構成惡意遺棄。

有無惡意存在:惡意遺棄他方者

不僅須有違背同居及扶養義務之客觀事實,並須有拒絕同居及扶養之主觀情事,始為相當。縱有遺棄之客觀事實,如無惡意之主觀情事,仍非惡意遺棄。

是否繼續存在: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得為離婚之原因

除須惡意遺棄之狀態外,尚須在此狀態存在中,始足當之。故夫妻之一方於他方提出同居之訴,經判決確定或是成立訴訟上和解後,仍不履行同居義務,在此狀態繼續中,而又不無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,故得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情形,惟在離婚之訴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若已返家履行同居義務者,尚難謂其不履行同居義務在繼續狀態中,自不得據以訴請離婚(73年台上字第2892號判決參照)。